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 2026-07-30 18:49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您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我行现就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我行新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全面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
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行将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金额、成本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收取主体等。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但是如果您存在违约情况,仍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合理费用。您在线上或线下对明示表内容确认后,我行方可继续为您办理贷款业务。
三、融资成本变动告知方式
贷款存续期间,如因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综合融资成本发生变动但不导致综合融资成本升高的,我行将通过本官网进行统一告知,不再另行签订《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请您关注我行官网获取最新成本信息。
四、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96596,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行的理解与支持!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