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 时间: 2026-08-01 07:30
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等相关要求,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现就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本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各息费项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其加总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其中,本机构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分别如下:
(1)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一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五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
(2)个人经营贷款,一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五年期年化利率上限为12%;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年化利率上限为LPR+0.5%,五年期(含)以上年化利率上限为LPR+0.5%。
本公示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相关事项发生变动的,本机构将另行公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