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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处理 作者: 时间: 2015-12-29 00:00



单位和个人应将持有的假币及时上交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发现他人持有或使用假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假币收缴的四个步骤

1、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收缴;

2、应当面在正反两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3、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4、不得将收缴的假币再交予持有人。

假币鉴定的四个步骤

1、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人民银行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时送达;

3、人民银行或授权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鉴定,并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鉴定确为假币的,应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鉴定为真币的,收缴单位应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4、对人民银行及授权机构的有关鉴定行为有异议,持有人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